年孙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的议案》,时任董事陈跃明、陈毅坚作为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一)销售退回处理有误。2017年末,你司销售给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产品发生销售退回。你司未按照销售退回进行会计处理,未冲减收入成本,而是将退回产品涉及的应收账款636.75万元进行坏账核销。
(二)存在费用跨期情况。2017年,你司未计提应归属当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费用合计16.34万元,于次年支付时计入损益,存在费用跨期情况。
(三)对赔偿金的会计处理有误。2014年,你司向客户四川省川东农药化工有限公司销售设备并预收部分合同款项,后发生销售退回,除退回原预收款项外,你司另支付赔偿金32.47万元。该赔偿金未计入营业外支出,长期挂账“应收账款”科目。2017年,你司将该应收账款进行坏账核销。
(四)未及时归并“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2017年末,你司对原材料供应商江苏久吾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账款”余额218万元,并暂估“应付账款”余额372.64万元,你司对上述性质相同的采购原材料款项未进行对冲,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预付账款未结算原因为货未到,实际相关货物已到。
此外,你司在2017年度错误冲销对供应商江苏正帆华东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采购的会计分录,导致“应付账款” “存货”项目虚减36.15万元。
(五)坏账准备计提不足。2017年末,你司对客户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179.44万元,其中12.84万元为2017年度新增应收账款,你司将全部余额账龄归为1年以内,账龄划分有误,少计提坏账准备8.33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依法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二是认真对照《企业会计准则》,更正财务核算错误,切实提高公司会计核算水平。
你司应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责任人书面检查。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